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桃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張詠晶法官姜春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新裕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