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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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不瞭之處,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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