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6481號債權人陳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余坤成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
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定。再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之第1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1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6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余坤成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0萬元,自民國106年3月起分20期逐月攤還,詎債務人余坤成未依約履行為由,聲請對債務人余坤成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未有加速約款,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6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已屆期尚未清償之金額為何?,該裁定於107年6月12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107年6月13日民事補正狀仍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