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1年度家護字第513號聲請人李OO相對人楊OO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聯絡行為。
相對人應於10個月內完成戒酒教育輔導24小時,每2週至少2小時。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兩造當庭捨棄抗告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
書記官鄭伊純附錄:
★所謂家庭暴力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之規定,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如有違反本保護令內容之行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為違反保護令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本罪為公訴罪,法院不因當事人和解、撤回告訴而不受理。)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命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00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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