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71號原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景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美玲 律師被告鴻鎰遊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吳文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