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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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告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天贊 訴訟代理人 周良田
孔瑞隆 葉美利 律師被告 李妍蓁 原名 李春秀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被告 蕭文山 訴訟代理人 王梵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另擇期審理。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林意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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