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8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緝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叄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理由部分並補充:「被告先後恐嚇告訴人之舉動,時間緊接,手段相同,乃基於同一恐嚇犯意之接續,應論以一行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