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5號聲請人 張家蒙 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家蒙限制住居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而命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以其已無羈押之必要為由,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審酌綜理全部卷證,認被告犯罪嫌疑雖屬重大,惟命其限制住居,已可達確保審理程序進行之目的。故本院命限制住居後,停止被告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施介元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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