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160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何岳儒 律師複代理人 康文彬 律師
吳玉英 律師被告 王勇森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