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智凱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97年4月6日│97年4月5日│97年4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3676號│字第5532號、97年│字第5532號、97年││││度偵字第1543號│度偵字第154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778│97年度訴字第778││││141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1月18日│97年12月17日│97年12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基簡字第│97年度訴字第778│97年度訴字第778││判決││1410號│號│號││├────┼────────┼────────┼────────┤││判決│98年2月6日│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624號│字第1523號│字第1523號│└────────┴────────┴────────┴────────┘┌────────┬────────┬────────┬────────┐│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10日│││││││├────────┼────────┼────────┼────────┤│犯罪日期│97年4月7日│97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5532號、97年│字第5532號、97年││││度偵字第1543號│度偵字第1543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778│97年度訴字第778│││││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12月17日│97年12月17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778│97年度訴字第778│││判決││號│號│││├────┼────────┼────────┼────────┤││判決│98年1月19日│98年1月19日││││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基隆地檢98年度執││││執字第1523號│從字第15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