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10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被告麗池時尚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佳妙 律師複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案號97年度訴字第3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星期一),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下列事項供核:
一、原告之加盟店於加盟期間總進貨數量、總退貨數量。
二、原告之加盟店於民國96年7至9月各月之庫存數量,暨憑以計算之依據,如與進貨、退貨及銷售數量差額不符,並請詳予說明理由。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慧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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