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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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16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一日上午九時十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