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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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於聲請時未據預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故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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