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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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5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9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各減刑如附表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罪,各經判刑確定如附表所示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於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94年
2月2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祥玉【附表】┌───────┬───────────┬───────────┐│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有期徒刑壹年│├───────┼───────────┼───────────┤│犯罪日期│95年3月22日│95年3月22日│├───────┼───────────┼───────────┤│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95年度毒偵字第1392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814號│95年度訴字第814號││實├─────┼───────────┼───────────┤│審│判決日期│95.11.16│95.11.16│├─┼─────┼───────────┼───────────┤│確│法院│本院│本院││定├─────┼───────────┼───────────┤│之│案號│95年度訴字第814號│95年度訴字第814號││判├─────┼───────────┼───────────┤│決│確定日期│95.12.11│95.12.11│├─┴─────┼───────────┼───────────┤│確定判決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犯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適用96年罪犯│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條例之規定│││├───────┼───────────┼───────────┤│減刑後宣告之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原執行指揮書│96年度執緝字第193號(│96年度執緝字第193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字第14號)│署96年度執字第1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