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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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上字第208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刑事庭95年度簡字第1222號,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刑事簡易判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1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傷害為由,依刑法第
277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處罰金新台幣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一日。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
三、上訴人循告訴人之請求上訴意旨略以:原判決量刑過輕,告訴人傷勢目前還未復原,請求撤銷改判云云,惟查參酌刑法第57條規定,原判決量刑並無過輕。檢察官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9日
書記官滕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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