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92號上訴人 林田能 住臺中市○○街○段○○○○○巷○弄○號被上訴人 林楊選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林銘君 (即 林田溪 之承受訴訟人) 林篤陽 (即林田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銘信 (即林田溪之承受訴訟人) 林銘德 (即林田溪之承受訴訟人)上列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楊選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84,501元(9,752×1,180×199/1654=1,384,501,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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