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32號上訴人 石之潤
葉文斌 葉雅寧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葉進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怡然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8,631元(計算式:814,993+776,156+987,482=2,578,63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蘇小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