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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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44號聲請人即被告 廖志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1年度訴字第2822號),於102年2月4日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志文自始即自白坦承犯案,未有絲毫規避刑責之情,且被告父親身患重症,已為病情所苦,又擔憂被告所涉案件之審理,精神備受煎熬,為使被告能陪父親走完最後的人生,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廖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101年11月29日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101年11月2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復查本件被告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係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本件業經本院於102年2月20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822號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在案,尚未確定,則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為其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是本件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羈押之必要性亦未消滅。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至被告以照顧父親為由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均屬有關個人家庭狀況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事由,容與執行羈押係為確保審判程序有效進行之程序上考量迥異,亦難據為判斷其有無羈押理由及必要之根據,併為敘明。
五、綜上,本院認為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奇峰
法官蔡家瑜法官戴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秀如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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