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繼字第5號聲明人 廖永恭
廖永信 廖富泉 廖富輝 廖温秀 梅 廖玉芳 白 廖明珠 黃 廖秀珠 廖秀美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拋棄繼承聲明狀上之聲明人廖温秀「美」是否為廖温秀「梅」之誤。
二、陳報除 廖芸珮 及 廖浚翔 外,被繼承人 廖富星 所有孫子女之姓名,並提出其等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檢附除戶戶籍謄本。
三、聲明人以書面通知次順位未拋棄繼承人(如本件即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之文件(例如存證信函暨回執),如不能通知者,應釋明其事由並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家事庭法官趙家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書記官簡慧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