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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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31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冠中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尤冠中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