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昶霖選任辯護人蔡佳渝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昶霖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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