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號附民原告 王秀琴 送達代收人 黃立緯 附民被告 林奕華 上列被告林奕華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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