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方明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秝淋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3,90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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