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7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二六號
聲請人藝晟設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八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康和建設實業股份有│台北銀行松隆分行│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貳萬捌仟零叁拾伍│SU三三六六一九││││限公司│││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