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四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六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日凌晨零時五十分許,在台南縣永康市○○路○○○號前,因細故與丙○○發生爭執,丁○○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出手毆打丙○○,致丙○○因之受有頭部挫傷,背部挫傷等傷害。丙○○之父乙○○見丙○○被毆打,乃以傷害他人身體之故意,趨前以掌摑丁○○,致丁○○因之受有下巴瘀腫之傷害。嗣經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員警據報前往處理,並將丁○○等人帶回派出所詢問,丁○○竟於同日凌晨一時二十分許,另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及毀損之故意,以其所有之行動電話手機丟擲前往派出所關心之甲○○,致甲○○受有右前額、左鼻部挫傷等傷害,其所配戴之眼鏡亦因之而毀損致令不堪用。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丁○○則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及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甲○○告訴被告丁○○及告訴人丁○○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本院審查後認被告丁○○、乙○○均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另告訴人甲○○告訴丁○○毀損部分,本院審查後認被告丁○○係觸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他人之物罪,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丙○○、丁○○及甲○○分別於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及九十年十二月三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三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八至十三頁及第三七至三八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簡慧娟
法官陳欽賢法官林欣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