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五號
原告丁○○原告己○○原告丙○○原告壬○○原告庚○○原告戊○○被告甲○○被告辛○○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準備程序筆錄、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黃國川~B法官林雯娟~B法官吳錦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