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二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年度偵字第二六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影本所載。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年六月間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因逃匿經本院於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發布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其追訴權之時效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已完成。揆諸首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張筱琪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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