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附民字第111號原告 黃思靜 訴訟代理人 高大凱 律師
劉德弘 律師 陳敬穆 律師被告 陳惠玲
日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承健 訴訟代理人 洪靜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茲訂於中華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張育彰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峰巨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