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78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月伶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月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月伶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5年11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已於103年1月21日入監執行,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11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0648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6月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欣宜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