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1年度竹東救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救字第4號

聲請人 江美杏

代理人 陳志寧 律師

相對人 林茂祥

黃秀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請求非顯無理由,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及專用委任狀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核閱本院11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61號民事卷宗,堪認無訛,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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