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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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交附民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48號原告 陳簡秀惠 被告 賴致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易字第29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0日判決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已敘明聲請於本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時,移送管轄之民事庭,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鍾世芬
法官王子榮法官簡伶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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