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丙○○
乙○○丁○○甲○○
5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吉越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0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