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緩字第503號、98年度執聲字第9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棋盤花紋手提袋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八○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三日確定,於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仿冒LV棋盤花紋手提袋一個(詳見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保管字第七○七四號扣押物品清單),依法應予沒收,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仿冒LV棋盤花紋手提袋一個,係被告甲○○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之商品,係屬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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