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8號原告 許明治 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正雄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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