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12號原告 宋茜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薛淑惠 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52元之薪資扣押款,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1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9日
書記官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