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貴富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 律師視同上訴人即被告 張瑛真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偉智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複代理人 呂紫君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36,472元,應徵二審裁判費113,469元,上訴人未繳納,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芙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