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34號原告 張云慈 原告 張秋鈴 原告 張竣智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黃惠新 原告 張李錦 被告 蕭宇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1年度交上易字第38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李雅俐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