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東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0年度偵字第59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東林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937號(聲請書誤載為101年度偵字第593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同意不得再議於民國100年12月29日確定。扣案之原版光碟
1片、盜版光碟6片及電腦主機1臺,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聲請書誤載為第91條之1第3項)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又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93條、第95條至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呂東林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5937號為緩起訴處分,經告訴人同意不得再議而於100年12月29日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違反著作權法91條第3項所用之物,有被告呂東林之警偵訊筆錄、告訴人大霹靂國際影音股份有限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賴奇麟警詢筆錄、證人 葉明昌 之警詢筆錄、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附卷可稽。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著作權法第98條所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揭規定,檢察官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數量│├──┼────────┼──┤│1│霹靂兵燹問鼎天下│1片│││27-28原版DVD││├──┼────────┼──┤│2│霹靂兵燹問鼎天下│6片│││27-28重製DVD││├──┼────────┼──┤│3│電腦主機│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