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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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繼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繼芳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繼芳因犯賭博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院審核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7334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2、3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三、查上列受刑人王繼芳因犯賭博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黃家慧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1年8月2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王繼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取財│恐嚇危害安全│賭博││││││├────────┼──────────┼──────────┼──────────┤│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10月間某日至│99.04.21│99.03月間至99.08.26│││99.1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826號│19964號等│19964號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82號│100年度易字第224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763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2│101.04.12│101.07.1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182號│100年度易字第2241號│101年度上易字第76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6.13│101.05.14│101.07.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7334號(已執行完畢│第6061號(併入101執│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更2251號發監執行)│第9148號(已接續執行││├──────────┴──────────┤)│││101年執更字第2251號有期徒刑9月(應扣除已執││││畢7月,尚須執行2月,刑期自101年7月23日至││││10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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