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請人 黃廣進 即泉盛企業社

代理人 黃雅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全陸股份有限公司

姜滄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泉盛企業社

164,900元

RA1204366

1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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