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請人 黃廣進 即泉盛企業社
代理人 黃雅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紫音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或到期日)
1
姜滄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科園區分公司
泉盛企業社
164,900元
RA1204366
11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