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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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娥
代理人 陳玟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4,478元
SLA1279788
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