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32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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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聲請人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娥

代理人 陳玟蓁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2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新臺幣)

1

順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洪玉瑩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士林分行

羽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44,478元

SLA1279788

113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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