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佔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196號聲明人 陳戊興 上列聲明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15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140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陳戊興因竊佔案件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1407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後,具狀主張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42號)既已載明其得提起抗告,且無可歸責於聲明人,自應依法重新製作裁定等語,而有聲明不服之意,殊為法律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林英志法官朱瑞娟法官黃潔茹法官高文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杜佳樺中華民國1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