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字第1362號上訴人武昌聯合大廈A棟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鍾俊宏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 律師
林懿君 律師 劉政杰 律師 陳達成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特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孝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俊智 律師
楊明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本院前以裁定命在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572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218頁)。
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被上訴人提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80號民事裁定書可稽(本院卷第224、225頁)。
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彭昭芬法官翁昭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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