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92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債務人乙○○住居於花蓮縣花蓮市○○○○街○○號5樓之1,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