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