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8年度訴字第2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吳碧娟 律師被告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八十八年四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端宜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書記官王立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