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4年度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4年重訴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七四號原告長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甲○○即嘉年華戲院
乙00000000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紹雄 律師被告東光大電機有限公司
設嘉義市兼法定代理人 謝張秋月 住同上被告庚○(即 謝美卿
住同上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原茂 律師被告辛○○住嘉義市
二樓三子○○住同上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丑○○住同上被告壬○○住台北市○○區○○○路○段○○○巷
○○弄癸○○住同上戊○○住彰化縣
二號丁○○住嘉義市己○○住嘉義市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87年5月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端宜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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