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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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1233號
原 告 遠鵬運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佑唐企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
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