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3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34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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