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340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夏一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