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63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