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簡字第6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簡字第639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楊文雄

更多裁判書